一、案由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2022 年 05 月 10 日授權公告的 202130570153.0 號外觀設計專利,
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為“翻蓋收納盒”,其申請日為 2021 年 08 月 31 日,專利權人為程統。
針對上述外觀設計專利(下稱涉案專利),祝俊揚(下稱請求人)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1 款和第 23 條第 2 款的規定,請求宣告
涉案專利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 1:韓國外觀設計專利 KR300961051S,公告日為 2018 年 06 月 21 日;
證據 2:購物 APP 拼多多商家“大河馬進口家居日用”發布的商品“日本進口冰箱磁鐵收納盒簡約透明磁性磁力收納袋筆盒冰箱貼牙簽盒”的商品帶圖評價的網頁截屏打印件,商品評價時間為 2021 年 08 月 22 日,
以及其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證據 3: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CN306732627S,授權公告日為 2021 年 08 月 03 日;
證據 4: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CN306344631S,授權公告日為 2021 年 02 月 26 日;
證據 5:臺灣外觀設計專利 TWD206101S,公告日為 2020 年 08 月 01 日。
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分別相對于證據 1、證據 2、證據 3 的設計 5、證據 4 的設計 2、證據 5 不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規定。
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請求人于 2023 年 09 月 21 日補充提交了意見陳述和如下證據:
證據 6:新浪微博用戶日式家居研究所發布的微博“最近日本的一款新品,帶磁吸的小翻蓋盒,尺寸小巧,可以放一些小物品,背面帶磁鐵,可以吸附在冰箱側面或者鐵架、鐵質洞洞板上面”,該微博發布時間為 2021 年 07 月 11 日,以及其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證據 7:購物 APP 拼多多商家“凡戈官方旗艦店”發布的商品“免打孔廁所紙巾盒灰色不銹鋼衛生間廁紙盒家用防水卷紙抽紙架壁掛”的商品帶圖評價的網頁截屏打印件,商品購買者“海明威”的評價時間為 2021年 05 月 03 日,以及其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
請求人在意見陳述中認為:涉案專利分別相對于證據 6、證據 7 不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的規定。
專利權人于 2023 年 10 月 03 日提交了意見陳述,認為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規定。
合議組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向請求人發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 2023 年 10 月 03 日提交的意見陳述轉送給請求人,并于同日向專利權人發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 2023 年 09 月 21 日提交的意見陳述和證據轉送給專利權人。
合議組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舉行遠程口頭審理。
針對請求人于 2023 年 09 月 21 日提交的意見陳述和證據,專利權人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提交了意見陳述,認為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的規定。合議組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向請求人發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提交的意見陳述轉送給請求人口頭審理如期舉行,雙方當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合議組成員和書記員無回避請求,對合議組成員變更無異議,對對方出庭人員無異議。專利權人對證據 1、3-6 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無異議,對證據 1 的中文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對證據 2 和證據 7 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據 2和證據 7 的公開時間有異議;請求人當庭上傳和演示了證據 2 和證據 7 的時間戳視頻文件,專利權人表示證據 2 和證據 7 的公開時間由合議組核實;請求人當庭表示放棄專利法第 23 條第 1 款的無效理由;雙方當事人均詳細闡述了各自的觀點。
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一)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二)證據認定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 2 為購物 APP 拼多多的商品帶圖評價網頁截屏打印件,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合議組經核實后予以認可。
證據 2 為購物 APP 拼多多商家“大河馬進口家居日用”發布的商品“日本進口冰箱磁鐵收納盒簡約透明磁性磁力收納袋筆盒冰箱貼牙簽盒”商品帶圖評價網頁截屏打印件,并提交了上述內容的時間戳認證證書,該商品評價時間為 2021 年 08 月 22 日,請求人當庭上傳和演示了證據 2 的時間戳視頻文件。
合議組經核實認為:請求人提交的證據 2 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是“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對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文件頒發的證書,用于證明該電子數據文件的形成時間以及內容完整。證據 2 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的申請人為李響,取證時間顯示為 2023-08-18 13:55:08(UTC+8)。在請求人提交的證據 2 的視頻文件完整記錄了申請人在該時間進行證據保全的過程,上述過程完整清晰,所保存的截圖內容與請求人提交的證據 2 的截圖復印件內容一致,因而,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合議組認可證據 2 的真實性,以及證據 2 可以證明其內容自申請時間戳時其已經存在且內容保持完整。
證據 2 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視頻文件過程可以證明購物 APP 拼多多商家“大河馬進口家居日用”發布的商品“日本進口冰箱磁鐵收納盒簡約透明磁性磁力收納袋筆盒冰箱貼牙簽盒”買家的帶圖評價信息的獲得過程,涉及的購物 APP 拼多多是大型交易網站,其知名度較高。證據 2 的第 6-8 頁用戶評價為用戶“旺***(匿名)”上傳的帶圖評價,其發表時間為 2021 年 08 月 22 日。拼多多是國內移動互聯網的知名電子商務應用產品,用戶有權基于真實的交易在訂單確認收貨后,30 天內對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或服務做出評價,包括文字評論和圖片評論,評價將于用戶提交的次日零時生效。自確認收貨之日起的 90 天內,用戶可以做出評價后追加評論,評論的內容不得修改。而且,根據對這類大型購物平臺相關機制的常識性了解可知,產品評價的發布時間通常由系統自動生成,用戶無權修改。本案中,證據評價頁面的產品圖片與購買頁面為同一款產品,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合議組對證據 2 記載的產品評論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評價發布時間與評價內容具有對應性,產品評價的時間 2021 年 08 月 22 日可以作為評價中圖片的公開時間,該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因此證據 2 的上述圖片中的產品外觀可以作為現有設計,用來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的規定。
(三)關于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
涉案專利涉及的產品為翻蓋收納盒,請求人提交的證據 2 公開了一種收納盒的外觀設計(下稱對比設計),上述證據所示產品用途與涉案專利或相近,屬于相同、相近種類的產品。涉案專利由正投影六面視圖、立體圖和使用狀態圖表示。如圖所示,涉案專利產品包括盒身和盒蓋,盒身包括四個側壁和一個底板,盒身底板為正方形,盒身底板外側正方形中心有一個小圓點,四個側壁均為長方形;盒蓋包括頂板和可收納于盒身內部的容納空間,盒蓋頂板為正方形,下側具有一條紋裝飾,頂板上部有便于開合的凸起,盒蓋打開時側面為三角形。詳見涉案專利圖片。對比設計由兩幅圖表示。如圖所示,對比設計產品包括盒身和盒蓋,盒身包括四個側壁和一個底板,盒身底板為正方形;盒蓋包括頂板和可收納于盒身內部的容納空間,盒蓋頂板為正方形,頂板上部有便于開合的凸起,盒蓋打開時側面為三角形,盒蓋為透明材質。詳見對比設計圖片。
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兩者的主要相同點在于:包括盒身和盒蓋,盒身包括四個側壁和一個底板,盒身底板為正方形;盒蓋包括頂板和可收納于盒身內部的容納空間,盒蓋頂板為正方形,頂板上部有便于開合的凸起,盒蓋打開時側面為三角形。
兩者的主要不同點在于:(1)涉案專利盒蓋不是透明材質,下側具有一條紋裝飾,對比設計盒蓋為透明材質,不具有條紋裝飾;(2)涉案專利盒身底板外側正方形中心有一個小圓點,對比設計沒有顯示盒身底板外側。
對于上述區別,合議組認為:對收納盒而言,其打開和關閉時的視圖為一般消費者所重點關注的部位,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最大,對比設計中盒蓋與盒身的外形以及打開時盒蓋側面呈現的形狀在視覺效果上形成與涉案專利翻蓋收納盒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基本相同的;收納盒的材質為透明、半透明或者不透明均屬于慣常設計,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選擇相應的材質;盒蓋頂板下側具有的條紋裝飾,不足以引起顯著的視覺效果差異,收納盒盒身底板外側視圖屬于不易被一般消費者所關注的部位,亦不足以引起顯著的視覺效果差異,并且使用時盒身底板外側對于消費者而言不可見,因此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盒身底板外側的不同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難以發現,該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的規定。
專利權人認為,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還有以下區別:(1)涉案專利盒蓋與盒身通過旋轉柱卡接,對比設計的盒蓋與盒身通過鉸鏈連接;(2)涉案專利盒蓋側面為方形,對比設計的盒蓋側面為三角形;(3)涉案專利盒身前后部分形狀一致,對比設計盒身由前部分和后部分組成,前部分比后部分稍大。
合議組認為:(1)無論是涉案專利還是對比設計,都沒有圖明確顯示出盒蓋與盒身的連接結構,該部分對于收納盒外觀的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影響;(2)從涉案專利的立體圖和對比設計的第二幅圖可以看出,涉案專利和對比設計的盒蓋側面均為三角形;(3)從對比設計的兩幅圖并不能看出盒身由前部分和后部分組成,前部分與后部分尺寸不同。
綜上,合議組對專利權人的上述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請求人提出的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 23 條第 2 款的無效理由成立,針對請求人提出的其他證據,合議組不再予以評述。
三、決定
宣告 202130570153.0 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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