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本專利的專利號為202030334480.1.申請日為2020年06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20年10月27日。 請求人于2021年08月1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同時提交了
如下證據:
證據1:據稱來自天貓(TMALL.COM)的關于“星空騎士包”的商品銷售網頁頁面、淘寶訂單列表網
頁頁面及賬戶名稱“jenny20080222”的淘寶網店鋪經營證明,復印件;
證據2:專利號為201830538359.3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打印件;
證據3:專利號為201930215676.6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打印件:
證據4:專利號為201930624546.8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打印件。
請求人認為,證據1是淘寶在先銷售記錄,其中公開了淘寶店鋪內銷售的背包產品,證據2-4中分別公 開了豎向設置的拉鏈設計,并且本專利背包前部的拉鏈設計屬于本領域的慣常設計,將背包和拉鏈組合即可 得到本專利產品,因此本專利與證據1和證據2的組合、證據1和證據3的組合或證據1和證據4的組合相 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08月30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 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答復。
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于2021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認為:(1)證據1所示網址打 開的網頁頁面產品累計評論和交易成功量均為0.無法證實網址所示產品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在先公開:另一 網址屬于分享推廣碼等臨時信息,也無法確切證實其產品在先公開。(2)本專利與證據1和證據2的組合、 證據1和證據3的組合或證據1和證據4的組合相比均具有明顯區別,視覺效果完全不同。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理。合議組于2022年01月10日將專利權人于2021年 09月23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送請求人,并于2022年01月13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
于2022年02月11日舉行口頭審理。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委托代理人參加了本次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確認并記
錄如下事實:
(1)請求人主張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和范圍為:本專利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2、證據1和證據3或證據 1和證據4的組合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2)關于證據1.請求人主張使用證據1第1頁左下角的圖片以及請求書正文部分的圖片用于對比,認 為這些圖片都來源于天貓的商品銷售網頁頁面,頁面商品之前下架過,但有后臺記錄,并主張公開時間是證 據1第2頁訂單列表中顯示的訂單創建時間2019年08月29日。專利權人認為證據1沒有進行公證認證,并 且從鏈接進入的網頁銷量為零,不能證明網頁所示產品的上架時間和公開時間,而后面的訂單列表圖片都是 小圖,顯示不清晰,無法佐證商品頁面圖片的公開時間,因此對證據1的真實性、公開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合議組當庭通過共享屏幕的方式對證據1的天貓商品頁面進行驗證,演示過程中確認證據1第1頁左下 角的圖片無法在當庭演示網頁頁面中找到,當庭演示商品銷售頁面的網頁內容與證據1不一致。關于證據2-4. 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公開時間均無異議。
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1、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 明顯區別。
2、證據認定
證據1中包括來自天貓網站(TMALL.COM)的關于“星空騎士包”的商品銷售網頁頁面復印件、淘寶 訂單列表網頁頁面復印件以及賬戶名稱“jenny20080222”的淘寶網店鋪經營證明復印件。請求人主張使用證 據1第1頁左下角的圖片以及請求書正文部分的圖片用于對比,認為這些圖片都來源于天貓的商品銷售網頁 頁面,頁面商品之前下架過,但有后臺記錄,并主張公開時間是證據1第2頁顯示的訂單創建時間2019年 08月29日。專利權人對證據1的真實性、公開性均不認可。合議組當庭通過共享屏幕的方式對證據1的天 貓商品銷售頁面進行驗證,當庭演示過程中確認證據1第1頁左下角的圖片無法在當庭演示網頁頁面中找到, 當庭演示商品銷售頁面的網頁內容與證據1不一致。
對此,合議組認為,鑒于請求人主張使用的圖片來自于證據1商品銷售網頁頁面復印件,專利權人對證 據1的真實性不認可,請求人也未對證據1的商品銷售網頁頁面進行公證認證或以其它方式對其真實性加以 證明,且當庭演示網頁內容與證據1不一致,因此目前尚不能確認證據1的商品銷售網頁頁面是真實存在的, 證據1的天貓商品銷售網頁頁面的真實性不成立。此外,天貓商城為國內知名的大型商品網絡銷售平臺,對 于天貓商城的產品銷售頁面而言,其上的產品圖片、介紹、價格等信息均為商家自行輸入,且在產品上架后 商家對產品圖片、介紹等均可進行自主編輯,編輯后商品頁面通常不留痕跡,也沒有編輯歷史可供查看,請 求人也陳述頁面商品之前存在下架的情況,因此即使請求人主張使用的圖片確系來自天貓商品銷售頁面,也 無法證明其在本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公開。對于證據1中涉及的訂單列表網頁頁面復印件以及賬戶名稱 “jenny20080222”的淘寶網店鋪經營證明復印件,首先請求人并未主張使用其中的圖片進行對比,并且訂單 列表網頁頁面復印件中的圖片過小無法顯示商品細節,請求人也未提供證據對其真實性加以證明,故對其真 實性亦不予認可。
3、關于專利法第23條第2款
本案中,請求人主張本專利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2至證據4中任一項的組合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 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如前所述,證據1的真實性不成立,因此請求人提出的上述無效宣告理由因缺少 證據支持而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合議組作出如下決定。
三、決定
維持202030334480.1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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