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的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01月14日授權公告的201930407632.3號外觀設計專利,其申請日為2019年07月29日。
針對上述外觀設計專利(下稱涉案專利),請求人于2022年09月1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并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授權公告號CN301202387S,授權公告日2010年5月12日,專利名稱為空氣循環扇(3)的專利授權文本;
證據2:授權公告號CN304152138S,授權公告日2017年5月31日,專利名稱為取暖器(2)的專利授權文本;
證據3:授權公告號CN302843226S,授權公告日2014年6月11日,專利名稱為暖風機(YH-10)的專利授權文本;
證據4至18用于證明慣常設計;
證據19至28用于佐證設計空間。
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1、或證據1和證據2、或證據1和證據3的組合不具有明顯區別。 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10月08日受理了該無效宣告請求,并將請求人的無效宣告
請求文件轉送專利權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答復。
專利權人于2022年11月03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專利權人認為,證據5晚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不屬于 現有設計;涉案專利與請求人主張的證據具有區別明顯;涉案專利與請求人主張的慣常設計區別明顯;涉案 專利與請求人提交的現有設計亦區別較大。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理。合議組于2022年12月19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口頭 審理通知書,定于2023年01月17日進行口頭審理,并于同日將專利權人的上述意見陳述書轉給請求人。
口頭審理如期進行,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頭審理。
在口頭審理中,請求人明確無效宣告理由是專利法第23條第2款,所依據的證據是證據1至證據3.放 棄證據5.證據使用方式與書面意見相同。專利權人對證據1至證據28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于證據5的公開 時間提出異議,認為其公開時間晚于涉案專利申請日。
對于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書面意見的基礎上充分陳述了意見。
在上述審理的基礎上,合議組經合議,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依法作出本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1.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2.證據認定
證據1、證據2是中國專利文獻,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經核實,合議組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其公開日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評價涉案專利是否 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3.關于專利法第23條第2款
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1的底座和弧形連接片和證據2的機體的組合不具有明顯區別。
涉案專利涉及的產品是微型暖風機,證據1公開了一種空氣循環扇的外觀設計,證據2公開了一種取暖 器的外觀設計,上述證據所示產品與涉案專利所示產品用途相近或相同,屬于相近或相同種類的產品。
涉案專利由7幅視圖表示。如圖所示,涉案專利包括機體和底座,機體和底座通過一弧形連接片連接, 機體從前到后呈五層近圓形的十邊形,直徑逐級變化,前端較小、中間增大、從中間往后又逐級遞減,機體 前面為密網狀散熱面,中間有一方形發熱器,機體頂端有一圓柱狀控制旋鈕,機體后蓋為放射網格狀,底座 與連接片連接處有一凸臺,從而底座形成后高前低的形態,底座下部呈外多邊形內月牙形的環形。詳見涉案 專利附圖。
證據1由7幅視圖表示。如圖所示,證據1包括機體和底座,底座與連接片連接處有一凸臺,從而底座 形成后高前低的形態,底座下部呈外圓內月牙形的環形。詳見證據1附圖。
證據2的機體從前到后呈三層八邊形設計,直徑逐級變化,前端較小、中間增大、從中間往后又逐級遞 減,機體前面為密網狀散熱面,機體底端有一圓柱狀控制旋鈕,機體后蓋為格柵狀。詳見證據2附圖。
涉案專利與上述證據所示產品各部分在整體中的相對位置相同,各部分相對獨立,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 存在將證據1的底座和弧形連接片與證據2的機體進行組合的啟示。
涉案專利與證據1和證據2組合后的外觀設計(下稱組合設計)相比,兩者的主要相同點在于:均包括 機體和底座,機體和底座通過一弧形連接片連接,機體從前到后直徑逐級變化,前端較小、中間增大、從中 間往后又逐級遞減,底座與連接片連接處均有一凸臺,從而底座形成后高前低的形態,底座下部呈環形。兩 者的主要區別點在于:(1)機體具體形狀不同,涉案專利的機體從前到后呈五層十邊形設計,組合設計的 機體從前到后呈三層八邊形設計;(2)底座具體形狀不同,涉案專利的底座下部呈外多邊形內月牙形的環 形,組合設計的底座下部呈外圓內月牙形的環形;(3)機體的前后端面設計不同,涉案專利機體前面為密 網狀散熱面,中間有一方形發熱器,后蓋為放射狀網格狀,組合設計機體前面為密網狀散熱面,有電阻絲, 機體后蓋為格柵狀;(4)旋鈕位置不同,涉案專利的旋鈕位于機體頂端,組合設計的旋鈕位于機體底端。
合議組認為:對于暖風機類產品,其整體造型、機體和底座的連接方式等均可作出一定的設計變化,具 有較大的設計空間。涉案專利與組合設計的機體造型和底座的各部位的形狀相近,整體的造型和連接方式在整體上已經形成了較為接近的視覺印象,尤其整個機體形成的逐級漸變、底座形成后高前低的形態非常接近, 視覺沖擊較為顯著。對于區別點(1),涉案專利與組合設計機體均為多邊形的設計,在整體的造型和連接方 式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多邊形數量的增減以及前后直徑變化的緩急對于由整體形狀而觸發的整體視覺效果未 產生較大改變;對于區別點(2),涉案專利和組合設計底座都呈現后高前低、下部環形的形態,涉案專利的 底座的多邊形亦整體趨向于圓形,因而二者形狀的差異并不明顯;對于區別點(3),取暖器內部發熱結構和 后蓋位于一般消費者不會特別關注的部位,對于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對于區別點(4),旋鈕本身在產品 中所占比例較小,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因此,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1和證據2的組合沒有明 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鑒于已得出上述結論,本決定對請求人提出的其他證據和無效宣告理由不再作評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議組作出如下審查決定。
三、決定
宣告201930407632.3號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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